2012年4月1日起各項民生政策的調整,,
2012年4月1日起各項民生政策的調整
1、2011年度本市平均職工平均工資為51968元,每月平均工資為4331元,同步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2599元;[摘自《滬人社綜發(2012)21號》]
2、市最低工資標準從1280元/月調整為1450元/月;[摘自《滬人社綜發(2012)18號》
3、2012年4月1日起,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,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;[摘自《滬人社就發(2012)27號》
累計繳費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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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業人員年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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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-12個月
支付標準(元/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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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-24個月
支付標準(元/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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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長領取支付
標準(元/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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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1年不滿1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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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35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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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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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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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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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35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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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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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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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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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10年不滿25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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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45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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≥45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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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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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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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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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年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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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論年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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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提高本市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生活保障水平,分別在現有收入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70元和200元,收入統一達到每人每月1570元。其他社區“四?!钡裙嫘詬徫皇杖霕藴拾床坏陀谧畹凸べY標準作相應調整。
5、協保人員就業補貼、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等政策,補貼標準為最低工資標準的50%。隨著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,協保人員就業補貼、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也將從640元提高到725元。
6、調整三項工傷待遇標準
一是傷殘津貼。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,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:致殘一級的,增加390元/月(3510+390=3900);致殘二級的,增加370元/月(3310+370=3680);致殘三級的,增加350元/月(3120+350=3470);致殘四級的,增加330元/月(2920+330=3250)。[摘自《滬人社福發(2012)26號》]
二是生活護理費。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,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: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,增加220元/月(1950+220=2170)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,增加170元/月(1560+170=1730)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,增加130元/月(1170+130=1300)。[摘自《滬人社福發(2012)26號》]
三是遺屬生活費。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也將同時進行調整,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,每人每月增加106元(640+106=746)。[摘自《滬人社福發(2012)25號》]
7、調整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
本市自2006年建立了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與本市城鎮“低?!睒藴蕭煦^的機制。按照上述機制,從4月1日起,本市非因工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將隨城鎮“低?!睒藴首飨鄳{整,由每人每月505元調整為每人每月570元,孤寡老人或者孤兒的,增加30%。